第一篇:预算外资金管理调研报告
文章标题:预算外资金管理调研报告
为了解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预算法,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溧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深入县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镇,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预算外收支帐目及财务审计报告,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县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步较早,政府从“收”与“缴”两个方面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控与管理,成绩显著。同时,通过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实行了综合预算,现在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单位认为预算外资金是部门的资金,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和占有。
票据管理有一定漏洞。按照票据领取、使用、核缴管理办法,所有单位收费、往来结算业务必须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而少数单位在市场购买“收款收据”使用,容易形成“小金库”;有的单位领用票据不登记,核销无手续;有些单位收费票据长期不入帐,占用挪用预算外资金时有发生,使票据管理难度加大。
私设“小金库”,不入专户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单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存入单位工会帐,作为单位内部福利外资金。有的收入不入专户,以各种名义转移、截留。
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简单的收支两条线,资金只是在财政专户过一遍,很快又划拨回收费单位使用,支出情况追踪监督不力,造成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
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预算外资金征收、入专户、拨款、使用都集中于一个部门,没有实行分开管理,对资金征收、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督。二是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现象,多年来一直是通报和要求整改,有的单位仍我行我素,难以处罚到位,没有约束力。调研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要认识到预算外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便乱动、挪用和截留。要重新认识预算外资金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这是预算外资金从“两权不变”到“还钱还权”的重大改革。
二、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把关。
要完善票据管理模式,使用新的票据管理软件,通过控制、管理、电脑缴销和银行联网的方式进行票据管理,把票据管理与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验旧换新,票款同行”,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征管行为,有效地防止收入不进专户和截留,隐瞒收入等现象。要加大对票据稽查力度,确保从源头上加强票据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收支两条线”,防范私设“小金库”。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指标,统一安排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且只能支不能收,只能接纳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要防范私设“小金库”现象,防止部门、单位把预算外资金当成自己的“私房钱”、“取款机”来使用,防止预算外资金的体外循环。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资金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和结算。
四、强化综合预算管理,逐步推行“阳光工程”。
严格预算管理,认真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统筹考虑预算内外收支,将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一起,支出按定额统筹安排,作为预算内资金的补充,以弥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不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逐步推行“阳光工程”,统一各部门、单位奖金、福利发放标准,做到透明化。积极发挥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作用,从原始单据入手,强化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监督,引导预算外资金合理流向,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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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国发(1996)29号
颁布日期: 1996-7-6
实施日期: 19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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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厂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有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观象十分严重。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牲序混乱,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膨胀,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观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观就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禁止将预算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阻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财政部门尤其不能设置“小金库”。
二 、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
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j卯3)jg号)精神,将财政部已经规定的81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 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收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丑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瞥。基金(收费)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技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 ……此处隐藏11678个字……>(一)控制源头, 规范收费。
一是统一收费立项权。要做到统一审批收费(基金)项目,界定收费性质, 制定收费标准。能否立项以及收费标准的高低是由财政能否解决其资金来源以及解决程度而决定的, 因此,在收费立项权管理中, 应理顺财政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确立财政在收费立项审批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二是统一票据管理。近几年来收费程序混乱,与票据管理不严格、不统一有重要关系。票据的统一管理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缴销、统一征管、统一监管, 使预算外资金的源头管理规范有序。
三是统一单位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是管理单位资金和财务的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要求要做到:凡是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并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帐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是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各下属单位要定期向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报送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 以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统一财政专户管理 ,所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均需上缴财政专户, 使财政专户
起到财政预算内金库的作用,由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上报的支出计划核拨经费。
(二)健全机制,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
一是建立合理稳定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运行机制,预算外资金的收与支是有联系的, 单位在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同时, 也关心财政让他支多少、 怎么支。这就决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的机制要与支出机制的建立相联系,要起到既给动力,又加压力, 既有激励 ,又有约束的作用,在收入万面,要保护合法收费,又要制止乱收费。在支出方面 ,应体现以收定支,核定支出基数 ,并借鉴预算内一些有效的方法来建立一整套的开支标准、考核依据及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预算外资金结余调节机制, 既要考虑政府的调节需要,又要兼顾收费单位的合理性开支, 因此要适度。这个度的把握应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首先, 要有正确的调节目的 ,正确的调节目的是应该为了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不只是为了政府财政多收一些钱, 用于平衡预算。其次, 要确定合理的调节范围应该是覆盖预算外资金收、支、余管理的全过程, 而不是局限于某个环节、某个过程。同时, 要选择合理适当的调节方式,目前主要有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两种。直接调控主要是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参与分配,应充分考虑单位正当合理的需要;间接调控主要是政府通过预决算, 对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引导、约束和规范。对专项基金、专项收入等专项基金 ,应考虑其专用性强的特殊性, 应用间接调节。
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职能弱化, 因此要实现预算外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就必须强化监督, 通过健全财经法规形成监督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要起到如下作用:一是通过监督发现问题 ,促进工作改进。二是进行自我约束, 财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 ,又是监督部门, 权力增大的同时责任也加大了, 自我约束尤为重要, 三是做到社会监督、 人大、政府监督、职能部门三个监督。
(三)建立征收、入库、支拨三分管体系。
实行“三分管”的依据是: 一是从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来看, 同样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是从财务法规依据来看, 符合各级办理预算外资金使用的会计科目。
实行“三分管”制度 ,一是有利于强化对预算外资金征收、入库、支拨的管理,杜绝乱收、乱支、滥用,防止预算外资金的流失。二是能确保专款专用, 对不合理的支出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三是能及时反映预算外资金征收入库及支拨使用情况, 防止单位截留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能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为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政策提供准确的数字依据。四是方便缴款单位缴款,且收缴入库十分方便快捷。五是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运用“三分管”的方式管理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医治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混乱的良方。
(四)可以根据收费的性质来加快实行“费改税”进度和力度,实行分类管理、财政监督。
目前, 预算外资金性质可分两大类,第一类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资源性收费和管理性收费, 这类收入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收费部门的劳动成果。第二类是证照性收费、公用事业收费, 这类收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专用性。对第一类资金, 可以实行“费改税”。可把资源性收费、管理性收费改为税收收入,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资源性收费统并入资源税;将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以及征收城市规划费等有耕地、土地占用、出让的收费分别并入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方面的收费 ,并入车船使用税;还可以把有关公路汽车方面的收费并入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税目中, 加大其课税数额,从而达至费改税的目的。对第二类资金, 可作为执收单位的收入按照收费项目的收入规模和金额大小 ,确定全额上缴, 定额上缴、比例上缴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 纳入财政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加强财政与监督部门的配合, 强化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
财政、人民银行、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均负有对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既要防止多头监督 ,又要避免互相推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收费单位的征收、入库及使用情况。并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对单位多头开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收费单位的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对收费项目不是省级以上审批的, 决不核发许可证,并不定时到收费单位检查, 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行为;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收费单位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查出的问题要敢动真格,决不姑息迁就,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行财政预算抵扣或银行划拨的手段 ,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这样 ,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严肃查处, 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的情况可得到根本好转。
综上所述,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首先必须确立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其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国家,其调控权应该是政府, 其入户和管理权必须是财政 ,只有这样才能为加强管理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应明确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利益与国家全局性利益的矛盾, 各部门各单位只能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最高准则 ,实行“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达到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再次, 必须强化监督, 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从现实的情况看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仅是经济问题, 而且是政治问题。财政和监督监察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统一认识 ,通力合作,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作为整顿财经秩序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坚决刹住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向企业、社会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对违法乱纪的事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严肃处理, 以维护中央政令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确保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征收、使用和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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