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学校教职工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本制度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未成年女性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六)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八)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根据本制度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可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四、校方相关人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学校应该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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