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安全管理责任制…………………………………………3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9
3、安全检查工作制度………………………………………12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大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内工程项目业主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六条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不进入主合同,此项费用由业主项目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八条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工地评审要求。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十四条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二十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二十六条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仲裁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四章 施工承包商职责
第二十九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三十条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民工)均应纳入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
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三十二条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四条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三十五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六条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大检套,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好现场物资,特别是对危险品的管理,存放、使用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
第三十九条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业主项目部经理职责
第四十条业主项目经理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四十一条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第四十四条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业主项目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例会和工程协调会安全作用,规范例会管理,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掌握施工动态,落实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大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工程安全工作例会包括:工程安全分析会、工程协调会等)。
第二章 会议的目的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制定解决办法或措施。
第三章 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第四条安全工作例会由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召集和主持,主项目部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项目部副经理召集和主持,月度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参建单位,具体地点由项目部确定。
第五条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各专业部室人员,各参建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管理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工程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业主项目部相关领导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或工程协调会。
第四章 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第七条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章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内容
第十条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部经理或副经理确定,各项目经理可提前向业主项目部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例会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业主项目部经理裁定。
第十二条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经理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发言部分:总结前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各工种;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汇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需要业主项目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监理项目部发言部分:评述、总结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汇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监理通知单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阶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部发言部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程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第六章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第十六条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在会后的三日内下发有关部门和各参建项目部,并要求各参建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此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各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业主项目部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业主项目部经理或副经理请假。
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使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 责
第二条业主项目部负责每月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五条监理部、施工项目部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两次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不定期专项检
第三章检查制度
第六条实行建设单位项目部、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
㈠每月由建设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部、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大检查。
㈢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可联合进行)每个月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㈢施工班组班长、兼职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进行本班组施工区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施工过程中,公司项目部、各监理部、项目部和班组安全员应按照划分的安全监督区域进行不间断动态安全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㈢监理安全专责应坚持对施工现场日巡查和不定期开展“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安全施工设施),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的检查活动。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交叉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㈢项目部经理、安全及质量专工应不定时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部和项目部,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汇报并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九条专项检查:
公司项目部开展的专项检查,可采取制定检查方案及检查大纲,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检查要求,以及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方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实现闭环。
第四章安全检查要求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围绕本工程执行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
第十二条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精神状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除使用本上级的标准外,还应执行本工程有关各项规定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十四条每次安全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做到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对各级安全检查中(包括公司、监理、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所组织的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有关要求,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并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闭环。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
甲方和监理公司备案。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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