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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4-11-13 16:36:56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全文共5419字)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第二篇: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

在深圳市a公司与广州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1796号案件),本人接受原告深圳市a公司的委托和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诉讼,本代理人庭前进行了调查取证、仔细分析了案情,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讼及审理的范围是bi030169号合同纠纷。

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bi030169号合同欠款和违约金,根据不诉不理原则,法院只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原告没有起诉的bi020146号和bj030122号合同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2、bi030169号合同与bi020146和bj030122号合同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增补关系,bi030169号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3、被告已经付清了bi020146号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这两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举出这两份合同目的只是作为证明双方合同总金额的证据,避免单独起诉bi030169号合同时被告将支付bi020146和bj030122号合同的货款计算到bi030169号合同中的风险。

二、原告已经交付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被告未支付交货后的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原告在设备使用方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

2、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建设的绿洲花园,并且正在使用。

3、被告在书面答辩状及第一次审庭审中均明确承认合同约定的 1

系统设备安装在被告所建的绿洲花园,被告只是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但并没有否认原告已经交货和安装的事实。

4、bi030169号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应当在货到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43783.50元,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交货,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该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责任。

三、bi030169号合同系统设备已通过被告验收并被长时间投入使用。

1、事实上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通过了被告验收,而且被告在验收单上也进行了盖章确认,但是因原告的业务员h在路上被盗窃,导致安装验收单灭失,在原告追要货款的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的安装验收单灭失,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抵赖原告尚余的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报警证明证实了安装验收单灭失的事实,同时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到设备安装使用现场调查取证的申请。

2、设备使用b公司在《售后服务调查回访函》中对系统设备的意见为“设备质量良好”,对售后服务的意见为“跟进维修比较及时,服务态度较好”,这充分证明合同约定的系统设备已经被投入使用且使用状况良好。

3、原告拍摄的现场使用照片也证明合同约定的设备正在使用中。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

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刘银红律师

2014年10月13日

第三篇:沈阳合同纠纷律师苗琦谈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买卖合同是一个比较严谨的事,一旦合同出现漏洞就会产生各种麻烦。那么,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辽宁卓政律师事 务所苗琦律师认识到事态的严重,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以下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 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 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 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 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 方法。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更多请搜索:WwW.)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 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 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相信通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苗琦律师的介绍,大家对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拨打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苗琦律师在线咨询热线进行详细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苗琦律师温馨提示:当您遇到不懂的纠纷时,千万不要擅作主张,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 样才能避免受到不应该受到的损失。

卓政律师一直秉承着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心态,当您遇到不懂,以及不明白的地方,千万不要擅作主张。以免让自己蒙受损失。

第四篇:律师就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律师谈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结案形式】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2014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将从第三人处抵账得来的单冻机出卖给被告荣成市**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价格为140000元。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查验货物于2014年6月22日将单冻机拉回荣成市,后被告付款30000元。同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110000元(此款在一周内付清20140元,余款在2014年12月底之前付清) **水产王强”。同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同年9月将单冻机安装。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000元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于是,原告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该案件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单冻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予以适当减少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且一审法院认为,安装该单冻机的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而被告在安装单冻机过程中自行购买零部件支付的价款也应由原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9340元。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原告在二审过程中委托山东威海的梁清华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梁清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并在第一时间与中院取得联系,要求对一审案卷进行阅卷。通过前期

案卷资料的查看,梁清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且律师提出,买受人荣成市**水产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已经认可该设备系二手设备,且零部件散落,表明买受人对其购买的设备状况是知晓的,因此,买受人无权就设备系二手设备并需要购买零部件继续拧修复的费用项出卖人即本案的上诉人进行主张。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代理意见递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法官进行了前期沟通。另,在研究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可能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该证人却因犯有刑事案件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潍坊监狱。律师向法院阐明了该证人证言对该案件的意义,请求法院能前去调查取证。虽然该请求未能得到中院的支持,但律师并不气馁,又从一审案卷中包括所有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查找蛛丝马迹,形成整整3页a4纸的书面意见,向中院提交。经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挥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律师收到该裁定后,意识到,真正的战役才刚刚开始。如何在重审阶段掌握主动权,并最终打赢该场战役,律师需要比之前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为了能更进一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了解,律师利用晚上安静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看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发现这一疑点后,律师在第二天就直接去工商局进行调查,果然,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安装单冻机自行购买零部件)

上面加盖公章的该单位是不存在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该抗辩理由。另外,在重审阶段,律师结合二审时向法院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阐述,最终,该案件在荣成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获得全面的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100000元,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心得】现在看来,该案件可谓旷日持久。我从二审开始代理,历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重审阶段。鉴于案件一审阶段并不是我代理的,所以起初处理起来确实比较棘,很多情况都要从头了解。但尽管如此,律师并不气馁,而是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行着,最终取得了令自己也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第五篇:武汉杨春平律师之律师函 合同买卖纠纷

(文中关键因素已经做过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良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 79095)之

律师函

致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阁下: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与贵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与***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和交流,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的销售顾问***收取****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件中,***在2014年*月**日之前就致电贵公司咨询购车事宜,并与贵公司的销售顾问***取得联系,接着就在贵公司的办公场所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支付给贵公司**千元订金,而且也获得了贵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和相关票据,均盖有贵公司的公章。随后,***接到贵公司销售顾问***要求交纳**万元提车款的通知,***遂如约在2014年*月*日,就在贵公司的销售店内与***见面,***也以贵公司名义收取了**万元。至于**被贵公司开除一事,贵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告知***,***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

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可见,***的一系列行为,都足以让***相信***就是贵公司的销售顾问,***的行为就是代表着贵公司的行为,***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理应由贵公司承担。

二、贵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必将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完全是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具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武汉汽车销售服务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若不能妥善解决此事,****必将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结果势必给贵公司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本律师郑重建议:贵公司应该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尊重事实和法律,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消极地推卸责任,对***的合法权利和要求置之不理。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本函之意见,并尽快给予回复。

谢谢合作!

特此函告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杨春平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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