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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时间:2024-12-14 14:25:06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精选多篇)(全文共10682字)

第一篇: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第二篇: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心得

2014年7月2日上午,辽宁电大海城学院04秋法律本科班的同学举行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进行的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程序规范合法,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广大学生增长了见识,受到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以下谈谈这次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一、 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活动的作用和意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和调解的活动。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场合。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活动,没有开庭审理,各类案件就不可能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

二、 开庭审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是:1.庭审准备,2.公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调解,6.合议庭评议,7.公布判决。但以上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比较抽象,不容易领会,理解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由于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因此司法实践中庭审活动也存在走过场的现 ……此处隐藏5693个字……正了代理词中的错误。最后,在开庭的前两天晚上,我们整个小组进行了一次演练。真是不演不知道,一演吓一跳。原来我们存在那么多的问题,不然为什么老卡壳呢。尤其是在质证环节,由于我们不经常亲身经历法庭审判,所以不知道原被告双方是如何进行质证的。后来看了一个活动教学视频,我们才明白问题所在。最后,大家通力合作,再演练了一遍,确保万无一失后,我们才匆匆散了场。

2014年5月12日,我永远记得这个日子。那一天的天气很热,空气里弥(推荐访问范文网WwW.)漫着粘热的气息。我穿着洁白的衬衣,挽起了头发,以另一个身份走向了讲台,即,原告代理人。不应该说是讲台,而是法庭。虽然不是什么正式的,但当我看着那国徽时,我真的感觉到了法庭的肃静和庄严。开庭后,我们按照事先演练好的方式进行着一项又一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似乎有模有样。可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时,我们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由辩论,可是我们双方还是争论的热火朝天,引得台下同学们哈哈大笑,法官不停地喊肃静肃静。我们的法庭失控了,可以说一朝道行尽丧于此。

最后老师在点评中也说到我们前面进行的都还好,可是后面的自由辩论就是一个败笔。我们耐心的听取了老师的批评。我想,如果再给我们一次机会的话,我们一定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后来的几个星期里,我们观看了另外三个小组的法庭过程,也许是经过比较才知道我们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就拿我原告来说,我就没其他三组做的好,没有把问题想的很透彻,很仔细。当然,只有看到好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后才会改正。

最后,模拟法庭课程就这样结束了。在这节课上,我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的累积和升华,还有团队间的合作与鼓励,老师的信任和支持,其他组员的大方与宽容。我想说,我真的很喜欢这个集体,如果将来有机会的话,我们一定要再聚首。再在一起讨论案情,有时嘻哈打闹,有时争吵不休,但是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不存在任何利益问题。作为一名大三下学期的学生,明年这个时候我们或者步入社会,或者进入更高更深的学府殿堂,但是我们不会忘记曾经有一班可爱的同学们怀揣着自己作为法官、律师的梦想在一起合作一项在他们看来很有意义的活动的日子。我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学到的知识也将会授意终身。

第五篇:“模拟法庭”学习心得2014

“模拟法庭”学习心得

曹沛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受益匪浅,平时在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更加巩固了。下面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

一、基础法律知识一定扎实

在选择“模拟法庭”的案例上,也是煞费苦心。该案例是一个供货合同纠纷,原告方与被告发生供货合同关系,由我本人和翁凤妹、叶欣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平时所学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也派上了用场,该“模拟法庭”涉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它要求我们必须学好基础法律知识,并且要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1、被告2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作为法官组成员,非常荣幸地担任审判长,主持了本次庭审活动,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其他组员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了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法院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证据是胜诉之王

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在庭审中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案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应当举出:1、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2、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3、被告存在过错的因果关系;4、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被告答辩人就需要举出支持上述答辩的相关证据。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的证据准备充分,谁就有可能掌握主动,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那么,应如何准备证据呢?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和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定要紧紧地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

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法官组进行了充分准备,由我和翁凤妹、叶欣组成的合议庭,认真履行了法官的职责,从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到庭审过程中的主持,大家相互配合,基本控制了庭审节奏,较好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唇枪舌剑,难分伯仲。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此次模拟法庭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五、理论必须联系实际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法律实践场所和机会,让大家跳出格式化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的框框,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并在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中,巩固已掌握的法律知识,促进了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践能力,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不仅培养和巩固了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还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工作的距离,使我们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对继续学习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六、提高了综合素养

综合素养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团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称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广泛的知识,要有综合素养。综上所述,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受益匪浅,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使我更加热爱法律专业,决心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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